滨江公园绿道建设工程以下经营项目进行公开招租_滨江公园骑行绿道

  篇一

 2018年,在市住建局指导帮助下,按照市物业管理工作要求及XX区2015年住房物业管理工作要点,以“提升管理素质、强化监管力度、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将XX区2015年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我区2015年物业管理工作,继续按照“市指导、区负责、镇街具体组织、社区负责落实”物业管理新体制要求,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继续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积极调处物业矛盾纠纷,狠抓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全区共有社区52个,住宅小区(楼栋)614个,住宅面积1720万平方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72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有173个,物业管理覆盖率76%。辖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101家,在我区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62个,其中二级资质4家,三级资质52家,暂定级资质6家。全区目前有国家级物业示范小区1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2个、市级物业示范小区12个,区级物业示范小区15个。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为各级座谈调研提供合理化建议意见。今年,我区分别完成了市人大、纪委,区人大、政协等单位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及老旧小区改造的调研视察,为顺利完成各级组织座谈调研,给决策层提供合理化物业管理建议,我们精心准备、认真分析,多次组织镇街分管领导和专干收集征求物业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认真准备检查交流点位,积极提供物业管理好的做法和当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圆满完成了各级座谈调研工作。

 (二)详细摸底,继续实施老旧小区改造。今年共2次对全区约700个小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现状、小区负责人、物业管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统计摸底更新,及时整理汇总老旧小区和物业管理小区数量等相关情况,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老旧小区的维修整治提供依据。根据XX区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关于“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即全年需完成10个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这是继去年市上开展老旧小区整治受到广大业主好评之后,我区积极相应老旧小区维修整治这一惠民工作,按照市局老旧小区改造方法经验,由政府承担三分之二改造经费,业主承担三分之一改造经费,经多次调查摸底,征求镇街对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意见,在上报46个老旧小区中筛选确定了需整治的10个小区,共维修屋面4401平方米,路面硬化3411平方米,楼面防水4000平方米等,共计维修经费约120万元,很好地解决了“三无”老旧小区屋面漏水、下水不通等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民生问题。目前老旧小区维修整治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很好地解决了部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突出的问题。

 (三)创新思路,逐步深化物业管理考评。一是广泛开展业主座谈会,我们借鉴西关办事处开展业主座谈会经验,在全区推广开展业主座谈会活动,每季度每个物业小区至少开展一次业主座谈会,座谈会由业主、物业企业、镇街物业管理人员参加,由业主畅谈小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和建议,物业企业现场进行解答,现场不能答复的明确答复时限,同时西关办事处还开展了物业经理接待日活动,每月物业经理定时在小区物业办接待答复业主投诉建议等问题。通过开展业主座谈会活动,物业企业也明显感到和业主关系融洽了,矛盾纠纷解决容易了,小区也和谐了。二是推行物业例会制度。我区物业管理例会已开展4年了,通过每月第一个周一例会,不但能够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管理精神,还能通过培训开拓与会人员物业管理知识面,定期准确掌握各镇街辖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索解决方案,依此提升镇街管理人员水平。今年各镇街也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例会制度,在区工作例会之后召开辖区物业企业负责人例会,及时传达市、区物业工作管理要求,听取物业企业服务情况汇报,全面掌握辖区物业管理情况,积极帮助解决小区存在矛盾纠纷,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三是积极开展创优评差活动,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我区继续开展物业小区检查评比活动,评选优秀物业企业15个,复查确定5个区级示范小区,对4家物业小区管理服务差、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企业列入整改企业。同时,对去年考核优秀的16家物业企业(小区)和6个区级示范小区进行发牌表彰。

 (四)服务于民,大力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一是深入开展“一对一指导”提升整治活动,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小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督促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我们进一步深化“一对一指导”提升整治活动,重新下发77名住房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一对一指导”提升整治活动文件,明确相关要求,专职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到对应的物业小区进行检查,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同时将小区存在突出问题反映给所在镇街,各镇街在每月例会上要汇报“一对一指导”提升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切实把这项提升整治活动做实做好。二是大力化解物业小区矛盾纠纷,为便于检查和督促处理物业小区矛盾纠纷,我们为各镇街配发了执法记录仪,用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反馈物业小区存在问题。今年全区共开展了3次物业矛盾纠纷大排查和整治工作,对我区101个物业企业173个物业小区进行了大排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存在问题的照片255张,现场下发43份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物业企业整改小区矛盾纠纷,共调处群众路五里新村等151起物业矛盾纠纷,解决蟠龙花园、尚枫嘉苑等大的矛盾纠纷6起。三是及时整改百姓问政反馈的物业问题。今年第38期《百姓问政——干部作风大家谈》节目内容为物业管理问题,我们及时组织了业主代表进行座谈提问,根据百姓问政涉及我区32件物业矛盾纠纷,确定专人负责,分管领导带队及时进行专项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解决和答复,确保百姓问政涉及的物业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满意答复。

 (五)学习交流,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今年,全区共组织了7次物业专题培训参观工作,辖区101家物业服务企业、8个镇街52个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共600余人次进行了培训学习。我们依托辖区资源,从学身边人、身边事做起,大力开展物业管理学习交流,一是大力宣传西关办事处物业管理经验方法,组织全区所有住房物业分管领导、干事、住房物业协管员共100余人到西关参观学习,学习西关办事处召开业主座谈会、物业企业例会等好的管理经验方法,通过学习,使大家感到学有所用、学有所教。二是发挥东岭物业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利用东岭物业国家示范小区标准,组织单位、企业进行学习,学习东岭物业设备间维修管护、日常管理等优点。在区上积极引导下,卧龙寺、西街办事处等镇街纷纷主动到西关办事处进行交流学习,联盟、朝阳等物业企业自发到东岭物业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物业管理单位和服务企业在辖区相互学习已蔚然成风。三是组织物业管理专干和协管员进行考试,7月份,我们组织了全区物业管理专干和协管员共100余人,在区委党校进行住房物业法规知识闭卷考试,对考核成绩好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排名通报,对成绩优异的个人进行了物质奖励,收到了良好效果。

 (六)发挥优势,以“物业协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XX区物业管理协会“服务企业、引导自律、规范发展”方针,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协会相继组织了物业企业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组织召开了第二次物业会员大会,大会改选了协会机构,增强了领导成员,总结了协会工作。物业协会利用网络及区物业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风采栏目,16家物业企业在风采栏目上介绍自身企业特点,宣扬优秀物业企业先进事迹,协会还筹备了“庆元旦、迎新春”为主题的文艺会演,目前已收集物业企业文艺节目共17个,正加紧排练,在元旦进行会演,以文艺节目来展现我们物业行业积极向上、服务业主、团结进取的良好风貌,通过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七)积极探索,全面开展维修资金使用试点工作。为保障住宅房屋共享受损部位及时得到维修、公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市上在我区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试点工作,业主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由所在街道进行现场堪察、受理,区住建局进行复核上报,市住建局审批拨款。为了把老百姓住宅房屋的“养老钱”管好用好,根据新任务我们及时组织镇街进行培训,下发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及时受理和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目前全区8个镇街均已熟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年内已有共5个镇街受理6个小区使用维修资金约15万元,很好地解决了业主房屋维修问题。

  三、下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培训学习力度。一是加大物业管理人员参观学习,在学习身边单位管理经验方法的同时,走出去学习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水平。二是加大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学习,通过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交流学习,提升业主委员会自身素质,使其明确自身职责、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小区稳定,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协调作用。三是加强物业企业交流学习,目前我区物业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企业间差距较大,也影响我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指导镇街对辖区物业企业的交流学习提高,再到全区范围逐步进行学习提高,进而提升物业企业整体服务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顿。目前开展的物业管理专项治理整顿是省、市安排的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借这次专项治理整顿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物业企业管理,提升物业企业素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引导物业企业夯实服务理念,实施规范化管理、规模性经营。

 (三)探索研究业委会管理办法。业委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要力量,业委会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和谐稳定,从目前小区业委会管理来看,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下一步我们将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篇二

 “十二五”期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县级中等城市建设目标,以规划编制为笼头,强力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大力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农村清洁工程和危房改造平稳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十二五”和2015年城乡建设取得成就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1、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2013年启动《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修编工作,于2014年8月26日通过市政府审批,2014年9月30日报省住建厅备案。

 2、主城区控规和专项规划编制。依据《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年)》,开展城区控规及专项规划设计编制工作。主城区环水门塘片区和东部片区11平方公里的控规已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16项,并已全部通过市规划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其中燃气专业规划、绿道专业规划、绿地景观系统专业规划、给水专业规划、排水专业规划、教育布点专业规划、医疗设施布点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等9个专业规划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

 3、美好乡村规划。编制完成两批美好乡村共88个中心村的建设方案。2015年已完成第二批36个中心村规划编制任务,并全部通过专家评审XX县规划委专委会的审查,13个2015省级示范中心村的规划方案已经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

 4、规划管理和乡镇规划指导工作。加强规划审批、审查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办理“一书三证”。2015年共召开规划局业务会20次,规划委主任会议11次,规划委专委会议7次,审定规划项目选址62处,审查规划设计条件261个,审定规划设计方案83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6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6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6份,规划核实合格证47份;乡村规划许可证42份,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发函至城管执法局共18次,要求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指导乡镇完成了重要地段和即将开发建设区域的控规。

 目前,形成了以总体规划为纲,专业规划为支撑,城市设计为补充,详细规划为目标的规划体系。

  (二)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根据《县城区建设四年行动计划》(2013-2016)安排,以道路工程、提升工程和治理工程为基础,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

 1、城南片区启动了泽沟安置房、花台二期安置房、大同安置房二期等项目的建设,实施了光明大道综合改造工程、南环西路、华润路、桃园农贸市场、城南渔民上岸工程等项目,完成了南环路、海河南路、大同路、银杏园等工程的建设任务,开展了城南广场、南环西路二期等工程的前期工作。

 2、城北片区以北环路、庆发大道的建成为标志,实现了城区北部的交通循环;以水门公园环塘景观(一期)、357渠绿化、城北林带、城北植物园的实施,提升城北片区园林绿化品质;以城北农贸市场、军民西路、县中医院的建设完善公建配套设施。

 3、卧阳XX区完成卧阳路、水门塘路、公园路西段等道路工程,卧阳渠东侧、蓼城路口、水门塘路口、体育中心西侧景观正在全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展示馆、文博馆、公安局业务用房、司法环保大楼体育中心、新店片区安置房工程、卧阳路安置房工程等建筑相继投入使用。

 4、城东污水泵站建设已完成,城区雨污水管网已建60多公里。城区自来水应急工程、城东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已全面完工。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逐步深化

 1、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得到落实。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905套,分配入住5243套,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1038户。其中,2015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为公租房新开工建设557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60户和棚户区改造新增1632套(户)。

 2、住房补贴发放执行动态管理制度。截止到2015年10月,共有3362户(其中新增167户),全年共发放补助资金882.6万元,超额完成新增任务。在发放中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审核、审查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2014年底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成员和新申请保障家庭,进行信息比对和全面综合性审查,共取消和退出保障户数20户,施行动态管理减人不减户98户。

 3、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增1632套(户),改造地块为府东小区和城南片区棚户区,其中:府东小区棚改项目安置房已开工建设;城南片区棚改项目泽沟安置房的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正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城南片区棚改项目大同二期安置房的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目前正进行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4、房地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截至目前,2015年共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4360户;商品房预告登记2156起,他项权证2853本,其它各类登记160起;商品房备案1693起,面积17.95万平方米,金额78076万元;二手房地产交易鉴证450起;完成各类评估约622起,(其中抵押评估580起,评估金额约6.5亿元;交易程序评估42起,评估金额3200万元),抵押登记612宗。二是加强小区物业监管。采取以调解为主,指导和干预为辅的手段,建立物业纠纷案件登记制度,专人负责,多方共同商处,全县1—10月份共归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412.2万元。三是加强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加大白蚁防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白蚁危害性的认识。今年以来,承接新建房屋预防项目13宗,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完成白蚁防(灭)治施工项目17个,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白蚁防治回访复查项目22个,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完成房屋安全鉴定76起,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四)村镇民心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1、农村危房改造共投入1.7亿元使一万五千多户居住条件得到改善。2015年省、市下达我县危改任务2800户,危改资金3190万元。危改指标与资金已安排落实到31个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开工率和完工率都达到100%。

 2、清洁工程共投入3900万元资金建设21座垃圾中转站、2座垃圾焚烧站、8座站车合一转运站,实现乡镇全覆盖;2015年,我县农村清洁工程结合“三线三边”检查,对集镇和美好乡村显著位置垃圾堆放、垃圾清扫、垃圾转运实行月考评、季考评,针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通报制度,通过督催检查,立行整改等一系列措施,集镇和美好乡村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3、渔民上岸安置房主体工作已完成,核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户为914户,信息情况录入住建部“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进入分配阶段。

 4、小城镇建设2015年投入资金28个亿,目前已完成投资额26个亿,主要是姚李镇、长集镇、马店镇、孟集镇等一些重点镇建设速度推进较快。成功申报马店镇李西圩庄园为全国传统村落,为长集镇争取小城镇建设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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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控制指标和布局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及时公布: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调整方案,组织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不得变更或者调整。

 城市绿线的变更或者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并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有关审批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利用已建成绿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订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城市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注重市树、市花的应用,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绿化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七条编制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配套绿地率,制订绿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一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二)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0?7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35平方米;

 (三)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内各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但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防护绿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护绿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配套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包括同类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补偿费用和绿化建设直接费用。

 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告示牌,注明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园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工程和道路绿地、以景观效果为主的其他附属绿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园林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用地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编制绿道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的养护管理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条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养护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移交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绿化养护面积、植物品种、数量等。

 第三十一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绿地养护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制定防火防灾应急预案;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三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

 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已建成的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底线区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山体地表植被被破坏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绿化,恢复植被。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权属人意见,并报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二)因同一事由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单位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先行移栽、砍伐树木,但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五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第四十五条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因抢险救灾、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死亡需要更新外,不得移栽、砍伐。

 第四十六条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第四十七条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园林主管部门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人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管线及公共设施安全的,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区园林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偷盗、损伤、践踏树木花草;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三)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四)设置强光照射树木,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绿化设施;

 (六)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园林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将改变绿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和移栽、砍伐树木等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被许可人违反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园林主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绿化执法巡查时,对绿地面积以及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通知园林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下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变更的城市绿线;

 (三)树种规划;

 (四)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绿地养护管理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配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所缺的配套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六)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立告示牌的,未采取相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养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或者未履行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对违反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五十六条损害城市绿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占用期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在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并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三)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期限未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自超过批准的期限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行为的,按照损坏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害城市绿化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风景区,指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化工区,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规划确定的绿地。

 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街心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城市绿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中的配套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